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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小区**室。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在榆树市玉景瑶池足疗店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被告人郭某某以能帮张某某孩子办理上学等事宜为由,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诈骗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玲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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