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729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城**村**街**排**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等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至7月5日间,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口罩、额温枪、熔喷布等防疫物资来源也找不到相关物资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虚构自己有口罩、额温枪以及熔喷布等防疫物资的事实,通过发送身份证和相关物资视频骗取被害人信任,以提前支付货款或定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袁某某、金某某、王某某共计人民币27735元,诈骗所得均用于赌博及日常消费。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日至3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自己有口罩的信息,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9000元。

2.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自己有额温枪的信息,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3740元。    

3.2020年7月4日至5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自己有熔喷布的信息,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995元。

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晶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街**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