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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怀远县****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加入微信群“**社群5”,并在该群发布“普通头盔批发”的信息,后在该群中发现赵某某(微信名为“**头盔厂直销”)想要购买头盔,被告人郭某某遂添加赵某某为微信好友,在无真实货源的情况下谎称其有头盔批发,并向赵某某发送他人拍摄的头盔图片和视频,以获取赵某某的信任。赵某某信以为真后,按照被告人郭某某的要求共计支付其定金人民币12000元用于订购头盔。被告人郭某某收到钱款后,次日将手机关机,赵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得到赵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永权

检察官助理:温娟娟

2020年1112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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