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冒充女性,一人分饰两个角色,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共计5432元。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史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史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54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任瑞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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