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在2020年4月18日至20日期间,利用购买的手机号(1362079****)和QQ账号(18447****)通过建立名为“**俱乐部”的QQ群进行网络诈骗。被害人汤某某查找到该QQ群,并添加郭某某事先设置在入群问题中的QQ号,随后郭某某以需要交会员费、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为由,共骗取汤成人民币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诈骗未成年人,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凤一
书 记 员:邓祖旺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OPPO牌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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