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0********,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大专文化,成都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供职于“自贡市**装饰有限公司”,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向该公司客户官某某虚构该公司有6666元可以购买三个卧室衣柜的促销活动,骗取被害人官某某6666元后用于日常开销。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官某某6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户籍资料③接收证据材料清单④归案说明⑤收据⑥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周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讯问郭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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