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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419******3518,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阎良区,住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老寨村******。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10月1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冯某某。郭某某谎称其在渭南工地承揽工程,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郭某某先后以结算工程款、工地需要检查、赎回抵押车等名义骗取冯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56500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17日,民警在阎良区阳光小区7号楼3单元******将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3.证人王某某、曹某某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翁瑜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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