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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61971********,汉族,中等专科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至9月期间,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内,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向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15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14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15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15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14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了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2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8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8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9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16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16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16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8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邵某某贩卖8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2020年5月中旬,在李沧区**路**号**单元楼下,被告人郭某某向丁某某贩卖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底、在李沧区**路**号**单元楼下,被告人郭某某向丁某某贩卖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初,在李沧区**路**号**单元楼下,被告人郭某某向丁某某贩卖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28日,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楼下,被告人郭某某向姜某某贩卖6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31日,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楼下,被告人郭某某向姜某甲贩卖6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4、2020年5月22日下午,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内,被告人郭某某容留邢某某、姜某乙(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3日下午,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内,被告人郭某某容留邢某某、姜某乙(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0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内客厅中,被告人郭某某容留邢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内客厅中,被告人郭某某容留邢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内客厅中,被告人郭某某容留邢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20年5月23日上午,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内客厅中,被告人郭某某容留邵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24日中午,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内客厅中,被告人郭某某容留邵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姜某甲、邵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七条,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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