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忻州市忻府区**乡**村,住本村。该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开发区立交桥上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薄某某一小包冰毒。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在阳曲县高速出口处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约1克的一小包冰毒。
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在原平市一五二处原六小区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约1克的一小包冰毒。
2020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其租住的十里后村一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郭某某携带的一个黑色挎包内依法查获净重0.0323克的一小包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屈海东
检察官助理:韩笑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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