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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巷**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苑*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月**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下午,经联系后,被告人郭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园小区对面路边以800元的价格向卢某某、汪某、曾某某、曾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汪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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