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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75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197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巷。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吉祥村二道巷开设麻将馆。2014年5月,吸毒人员马某某在打麻将过程中与被告相识,得知被告人也吸毒后,欲在其处购买毒品。同年7月初,马某某以300元从被告人处购得毒品后共同吸食。同年7月23日晚,在本市雁塔区吉祥村一道巷被告人住处,马某某支付1000元让被告人为其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联系小李(身份不详)后前往吉祥村二道巷,从“小李”处以600元购得毒品一包,准备将该毒品与其持有的一包毒品卖给马。次日零时许,被告人与马某某在吉祥村十字西北角“陕西信合”银行门前见面交易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处查获两包白色晶体物,经鉴定,该两包白色晶体物净重0.69克,从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函;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4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示意图;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目无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婷婷

2015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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