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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于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 :1404281984********,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2019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 年1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两次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4小包毒品“筋” 。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以170 元的价格卖给程某1小包毒品“筋”;

2019年11月13日10,被告人郭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以200 元的价格卖给程某2小包毒品“筋”;

2019年11月13日10,被告人郭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以400 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4小包毒品“筋”;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以160 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1小包毒品“筋”;

被告人郭某某6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所得赃款1730元已被其挥霍。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居住处查获疑似毒品8大包40小包,重899.19克。其中501.6克含有咖啡因成分,397.59克含有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501.6克含有咖啡因成分,397.59克含有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谷海霞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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