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764号
被告人郭某某(聋哑人),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公寓**幢**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桥**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茆海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四川省成都市海椒市附近,被告人郭某某先后五次向秦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具体分别是: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5克毒品大麻。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5克毒品大麻。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以75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5克毒品大麻及一些锡纸。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5克毒品大麻及一些锡纸。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5克毒品大麻。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查获大麻疑似物共3.68克,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和辨认笔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系聋哑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苏斌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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