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双方约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交易“一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林某某支付了600元人民币毒资,被告人郭某某称将以邮寄的方式交付毒品。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巷**号宿舍一楼缴获涉案快递,并在快递包裹内查获藏匿的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重0.7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12月2日 ,林某某再次向被告人郭某某求购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但被告人未交货。
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毒品、手机扣押于公安机关。
5.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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