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2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浏阳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6年12月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7年1月7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月1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从“上线”张善谷(在逃)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颜某某,以从张善谷处获取20、30元不等的现金及香烟等收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25日19时许,吸毒人员颜某某联系被告人郭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200元,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街道**女神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颜某某。
2、2016年11月1日0时许,吸毒人员颜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郭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200元,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街道**女神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颜某某。
3、2016年11月9日7时许,吸毒人员颜某某微信转账100元毒资及50元路费给被告人郭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郭某某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送往本市**街道**宾馆给颜某某,并与颜某某等三人一起吸食。
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照片、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办案说明、通话清单等书证;②证人颜某某的证言;③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磊
2018年2月24日
附:
一、被告人郭某某1508484****取保候审在家。
二、移送侦查卷叁册,附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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