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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单元**室。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吸毒,于2005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5年10月7日被判处管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吸毒,于2013年7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到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鼓楼区盐仓桥广场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小包,约0.3克。

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鼓楼区盐西街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史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安闽军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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