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双凤村村口,准备与吸毒人员苏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在被告人郭某某身上查获一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53克,后又在郭某某租住的昆明市官渡区双凤村123号房间内查获一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47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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