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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门**号,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因扰乱秩序,于2004年7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06年5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07年3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8年1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家园南门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白色粉末1包(约0.3克)。当日陈某某将其中一部分吸食后又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时(已被起获)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起获部分的重量为0.1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的毒品及毒资照片、证人刘某某指认毒资、起获毒品、称重照片、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证人陈某某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对证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毒品称重笔录、毒品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等。

二、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家园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毒资筹集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向陈某某贩卖白色粉末1包(已被起获),被告人郭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重量为0.383克。后民警在被告人郭某某的住所地**,经鉴定检出海洛因,重量为0.851克(上述毒品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指认起获的毒品、毒资、毒品称重照片、证人陈某某指认起获毒品及称重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对被告人郭某某住所地的搜查笔录、证人陈某某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对证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对贩卖毒品地点、起获毒品地点的辨认笔录、毒品称重笔录、毒品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丽薇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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