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2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联系好购毒事宜后,先向贩毒人员李某甲(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大麻,再先后四次向购毒人员李某乙、黄某某贩卖毒品大麻,从中获利。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广场地铁A出口附近,以人民币1190元的价格将7克毒品大麻贩卖向黄某某。后在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地铁站A出口附近,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将5克左右毒品大麻贩卖给李某乙。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广场地铁A出口附近,以人民币680元的价格将4克毒品大麻贩卖给黄某某。
3.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地铁站B1出口附近,以人民币340元的价格将2克毒品大麻贩卖给黄某某。
2019年10月12日11时许,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东方明智苑二街E1梯楼下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贩卖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仙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华为手机一部、VIVO 手机一部,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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