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幢**室。因吸毒,于2009年8月8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吸毒,于2011年7月4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经与杨某某、宋某某、郭某甲(均另案处理)合谋,由宋某某出资、杨某某联系毒品上家、被告人郭某某联系毒品下家,由杨某某、宋某某、郭某甲到湖北省荆州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到富阳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王某某。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7日-9日,由宋某某开车伙同杨某某一起到湖北省荆州市,经杨某某联系、宋某某出资,购买3 0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回富阳贩卖。同年10月9日下午,经被告人郭某某联系,宋某某在本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某、王某某。
(2)同年10月22日-24日,被告人郭某某与杨某某、宋某某、郭某甲再次合谋,由宋某某出资、杨某某联系毒品上家、被告人郭某某联系下家,由宋某某开车伙同杨某某、郭某甲一起到湖北省荆州市购买3 0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回富阳贩卖。同年10月24日晚,经被告人郭某某联系,宋某某、杨某某、郭某甲在本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东吴公园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某。
(3)同年10月31日下午,经被告人郭某某联系,宋某某在本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以8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某。
2.2020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凤浦路358号302室刘某某租房内,以1 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交易记录,车辆轨迹,话单、基站信息,毒品上交清单,行政处罚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同案犯杨某某、宋某某、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称重、取样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电话视频,称重、取样视频,搜查视频,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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