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大道**号**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2019年8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车站一街一麻将室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塑料袋装白色晶体(“冰毒”)1袋贩卖给购毒人员屈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又收缴被告人郭某某随身携带的塑料袋装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4包、塑料袋装白色甲基苯丙胺晶体2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上述毒品共计净重1.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4.毒品、毒资照片、称量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湖北省肿瘤医院出院记录、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大道**号**室,联系方式:13986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华为手机1部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韩家墩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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