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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自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3时许,镇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对镇康县**镇“**”宾馆后方的出租房开展禁毒专项排查时,从被告人郭某某所住房间内查获其用于吸食的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1.516克。另查明,2020年3月份,郭某某曾以50元的价格在镇康县**镇“**”酒店旁向段某某贩卖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7颗,净重约0.63克。曾以40元的价格在镇康县**镇“**”宾馆门口向祁某某贩卖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净重约0.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身份协查函、复函、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祁某某、袁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6.搜查、提取、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我国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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