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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号**,现住鞍山市立山区**街道**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因主要犯罪地属于我院管辖,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路**宾馆附近,准备将一小袋毒品出售给违法嫌疑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郭某某外衣兜内扣押七袋白色晶体。经鉴定,扣押七袋白色晶体共计3.53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西沙河街道**栋**号**单元附近,分四次贩卖冰毒给违法嫌疑人李某某100至200元不等的冰毒;2019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市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违法嫌疑人陈某某一小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时洋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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