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左右一天,高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六虹桥路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郭某某处购得10个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高某某与戴某某、熊某某一起吸食了该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0月31日17时许,熊某某联系被告人郭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微信支付700元给郭某某,后因没有甲基苯丙胺,只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遂商定改为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日20时许,经郭某某联系,郭某某、熊某某、高超、王某某四人驾车行驶到温州市瓯海区高翔路公园附近桥头路边与上家湖北老乡碰头,后从上家湖北老乡处拿到甲基苯丙胺片剂,郭某某转账700元至上家湖北老乡账户。当日23时许,郭某某在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厂的办公室内容留熊某某、戴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吸食了该甲基苯丙胺片剂。
3.次日凌晨,戴某某再次向郭某某提出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予以吸食,并现场支付1200元现金给郭某某,郭某某再次联系湖北老乡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交给戴某某。后熊某某、高某某、戴某某在郭某某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厂的办公室内吸食了该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鉴定,熊某某、戴某某、高某某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在**街道**路**号**厂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前科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高某某、戴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毛发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手机勘验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又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 琼
2020年5月1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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