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0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市**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互联网微信群贩卖淫秽视频。2020年5月2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向群众黄某某贩卖淫秽视频等视频共59部,收取黄某某4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告人贩卖的59部视频中有52部属淫秽物品。2020年6月5日,黄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贩卖淫秽视频。2020年7月7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郭某某。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红包截图、扣押文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黄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谢雨薇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随案移交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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