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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0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市******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互联网微信群贩卖淫秽视频。2020年5月2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向群众黄某某贩卖淫秽视频等视频共59部,收取黄某某4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告人贩卖的59部视频中有52部属淫秽物品。2020年6月5日,黄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贩卖淫秽视频。2020年7月7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郭某某。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红包截图、扣押文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黄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谢雨薇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随案移交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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