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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贪污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88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阴市**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江阴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2日被解除留置,同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上半年伙同卢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卢某某担任江阴市**镇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江阴**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江阴市**街道办事处动迁安置科科长,负责房屋、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及处理利港范围内拆迁遗留问题的职务便利,以郭某某岳父黄某某的名义伪造了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31.5605万元的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69,协议时间为2013年6月5日),由鲍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2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黄某某尾号为1904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归被告人郭某某使用。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退出人民币31.56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监察委员会收集的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补偿作价表、取款凭证、江阴市**镇人民政府任免文件、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黄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伪造附着物补偿协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  敏

检察官助理:沐莉敏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人民币31.5605万元现暂扣于江阴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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