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住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郭某某组建微信群“干就完了”为境外老板(身份不明)拉客户进行网络赌博,群成员找被告人郭某某下注后其转发给境外老板,境外老板按比例给郭某某提成。经统计,该群内共有54名群成员参与赌博,郭某某与其中38名群成员存在转账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靓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贰张(微信提取内容、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值班律师证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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