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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赌博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8********,汉族,大专文化,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2005年11月5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三千元、没收赌资三百八十五元。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纠集陈某某、崔某某、严某某、桑某某、吴某某等人到张家港市**镇**路**广场**茶座采用纸牌“割罗纱”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近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会员结帐记录等;

2.证人陈某某、崔某某、严某某、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雄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被告人郭某某近亲属代为退出的违法所得2万元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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