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9年4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管某某(已判决)、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区**街**副食店,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郭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当“皇帝”坐庄,其间管某某与邬某某采用腰带式针孔摄像及更换赌具方式作弊,作弊被发现后与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查获,现场收缴赌资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赌资、赌具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郭某某身份信息材料、扣押清单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邬某某、管某某、郭某甲、曾某某、熊某某证言;4.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 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97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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