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居住地龙山县**镇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与包伦俊为牟利,商量开赌场聚众赌博抽钱,每人出资2000元,并约定抽头渔利平分,赌博人员欠账也平分。二人邀约刘某某、殷涛、王仕鹏、彭科、何宇鹏等人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城东路“茗鼎轩”茶楼一个包厢内以“翻三皮”、“金花”方式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2400余元。除去开支后,每人分得500元。
2020年3月8日,郭某某出资3500元,邀约包伦俊、殷涛、何宇鹏、刘某某、符某某、彭志文、陈昭宏、彭科等人在龙山县民安街道湘鄂路“佳途天下”酒店8605房以“翻三皮”、“金花”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200余元。除去开支后,郭某某得1200元。
2020年3月9日,郭某某出资5000元,邀约包伦俊、殷涛、符某某、彭志文、陈召宏、刘某某、彭召林、何宇鹏,彭科等人在龙山县华塘街道“铂金”酒店8714房以“翻三皮”、“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200余元。除去开支后,郭某某得1500元。
2020年7月7日,郭某某被抓获,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电子缴款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明细账单、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符某某、包伦俊、彭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抽水渔利68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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