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8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已婚,职业个体老板,暂住广东省东莞市某某镇某某工业某某区**路**号**出租屋**房间(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从2019年10月份开始,在广东省东莞市某某镇某某村工业某某区一环路7号101其个体经营的“某某便利店”内,自行坐庄收受附近工厂务工的外地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共15期(126期到140期),每期收受投注额2000元至3000元,合计收受总投注额约4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2000多元人民币。2019年12月19日当晚19时至21时,郭某某在东莞市某某镇某某村工业某某区一环路7号101“某某便利店”内,共收受29个不同赌客先后分别下注的32份投注单(其中现场开单投注16张投注金额合计3850元,手机微信投注16单)。郑某某当晚向郭某某现场投注195元,投注单三张;李某某当晚向郭某某现场投注420元,投注单两张。当晚民警将郭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三人抓获,并现场缴获投注单据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