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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号。因涉嫌赌博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小茜、陈键城,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商城经营**便利店。2017年9月份开始,郭某某在该便利店内,通过现场投注和微信投注等方式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郭某某将其收受的六合彩投注发给钟某某(另案处理),并与钟进行结算。2019年9月19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便利店内将郭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等物品。经查,郭某某至今共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额约75万元,获利约3.5万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受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新

2020年1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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