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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南西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7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12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2月1日重报我院,我院于2019年9月13日、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骑摩托车途经西充县青龙乡皂角垭村委会时,同村的何某某让郭某某搭载其一段路。待何某某坐上郭某某的摩托车后,同村的黄某某上前拦住,要求同行,被告人郭某某不同意,黄某某便拉拽郭某某的摩托车,不让其离开。郭某某便停下摩托车,走到村委会室内,黄某某也过去,双方在村委会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在村干部和村民的劝阻下,双方被分开,被告人郭某某被村干部拉到村委会大门右侧的巷子里,黄某某挣脱了拉劝的村民,又追进巷子里面,并上前推了郭某某一掌,郭某某也推击了黄某某一掌,黄某某被推倒在地后便昏迷不醒,后村干部打120并将其送到义兴卫生院,因病情严重,后转至西充县人民医院作CT检查,当晚又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 2019年6月11日因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黄某某因左侧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的减速性损伤(如左侧颞骨着地)致严重颅脑损伤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圳珂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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