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日被内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系连襟关系。2018年12月31日中午,郭某某邀田某某一家到郭某某家中吃饭,二人共喝了一斤多白酒。当日下午17时许,郭某某开车拉田某某到**KTV门口,但感觉田某某喝多了,便改变主意准备离开KTV,二人因此开始缠缠,田某某用手搭在郭某某肩膀与之理论。郭某某用双手将田某某向后推,田某某倒退两步后倒地未起,后郭某某拨打“120”。约半小时后,郭某某岳父陈某某赶来,郭某某便和陈某某一起将田某某送回家中。大约18时30分许,田某某开始呕吐,后送往内丘县人民医院被告知已死亡。经内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田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郭某某与田某某亲属已达成和解。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2.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倩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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