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118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9月30日,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2日,2019年12月6日至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草厂头条6号,欲向张某甲出售6粒“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时,被当场查获。另查明,于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东区120路公交车站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出售4粒“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经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及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认定,涉案的“同仁堂安宫牛黄丸”不具安宫牛黄丸的显微特征,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为假药。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前门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药品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手机等;2.书证:药品检验报告书、通话记录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那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张某甲对郭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手机的鉴定意见书;7.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志虹
检察官:汪珮琳
检察官助理:蔡东彬
检察官助理:邱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告知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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