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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85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职高毕业,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68********,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村**幢**室,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因非公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司****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6月2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8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系****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的技术工程师,从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深圳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法人代表洪某某贿赂款66688元人民币。

另查明:从2014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刘某某、财务李某某贿赂款180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材料、银行交易明细、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材料:录音资料、微信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光盘;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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