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7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湖南省桂东县,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村**组**组**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担任**铜业(广州)有限公司采购员,在向中山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利用管理原材料供应方的职务便利,先后22次收受中山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80030元。
二、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担任**铜业(广州)有限公司采购员,在向东莞市**塑胶制品厂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利用管理原材料供应方的职务便利,先后16次收受东莞市**塑胶制品厂贿赂共计人民币5500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35030元。后**铜业(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证人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微信转账凭证等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黄埔区**村**巷**号,联系方式:1538289****。
2、本案案卷材料共7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74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被告人郭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35030元,暂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扣押被告人郭某某手机1部,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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