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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6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5********,初中文化,北京市朝阳区**医疗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村,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庄。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08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30分许,因情感纠纷,被告人郭某某未经同意、强行进入被害人宋某某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室的住所,并在该住所内将宋某某、宋某某之女赵某乙殴打致伤,经鉴定,宋某某、赵某乙的伤情均属轻微伤。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意见;3、证人赵某甲、马某某证言;4、被害人宋某某、赵某乙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坤粉

代理检察员何 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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