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2008年9月18日因赌博罪被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1998年6月2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行政处罚人民币2500元;2002年7月4日因赌博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行政处罚人民币l000元并收缴赌资360元;2005年1月31日因赌博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行政处罚人民币700元并收缴赌资470元;2005年5月25日因赌博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行政拘留2日并罚款人民币700元,收缴赌资670元。2017年3月28日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2月4日因赌博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行政拘留4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0385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以讨债为由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花苑**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在被害人陈某某要求其离开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某拒不离开,强行居住在被害人陈某某家中两个晚上并对其进行辱骂。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会单、收款收据、还款协议、谅解书、协议书;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蔡某某、庄某丁、许某甲、许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询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荣胜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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