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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街道**路**号楼**单元**层**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主动到案;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将其从他人处以约350元价格购买的一块雕刻龙形图案的象牙方形牌子,又于2016年4月4日以466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已判决)。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出售给何某某的方形牌子为象牙制品,重量为0.016kg,价值为人民币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瑞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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