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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装修师傅,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为打猎,于2019年8、9月间在其位于蕉岭县**镇**村的住家,按照网上搜集来的造枪图片将自己原有的射钉器及购买的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自动退壳弹膛体等配件进行组装,并组装成完整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后郭某某将组装完成后的枪支用钢珠试射过一次,就将枪支放置在其住家杂物间。2019年12月9日,蕉岭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郭某某并对其位于蕉岭县**镇**村的住家及相关场所进行搜查,在其住家搜查出枪形物1支、钢珠474粒 。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送检的枪形物是由建筑工具射钉枪改制而成的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备枪支性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组装的方式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冬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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