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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021988********,汉族,中专文化,装卸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当地建材市场或淘宝网上商城等渠道,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消音器、枪托等物品,通过自行改装的方式制造成疑似枪支一只。2020年9月17日,民警在郭某某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路**号的家中搜查到上述改装疑似枪支,以及射钉弹、钢珠弹数枚。经鉴定,郭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系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7mm的金属弹丸。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材料堆放场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指定管辖的批复、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宁公物鉴(痕)字[2020]314号鉴定书;

5.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博

检察官助理:郭成岭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67973****;

2.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无查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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