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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1********,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初中文化,经商,家住吉水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8月13日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郭某某得知**高铁吉水段项目完工,施工现场的临时辅道拆除,废弃大量碎石、废渣、水泥等废料。郭某某欲寻找场地堆放废弃的碎石、废渣牟利,便委托为其打理工地的胡某某去租赁堆放场地。同年6月,胡某某帮郭某某租赁吉水县**镇**村**自然村“**山”山场,租期2年,租赁费2万元。山场原用作**厂,于2014年11月废弃,租赁时地表已生长出杂草杂灌等植被。2019年8月,郭某某雇请袁某某开装载机在山场平整出一块空地用作粉石堆料场。同年10月,郭某某陆续装运**高铁项目废弃的碎石、废渣等废料堆放在粉石堆料场,堆放约1000车,重约2万吨。郭某某还租赁碎石机将大块石料粉碎加工成小的碎石。其中约200吨碎石以35元/吨的价格出售,约3300吨碎石用于郭某某的修路工程,出售与自用的碎石价值12万余元。郭某某占用林地堆放废料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经井冈山发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占用“**山”山场林地面积共计21.8亩,占用林地的前地类为其它无立木林地,林地类型为用材林地,被占用林地现有种植条件全部丧失。

2020年8月4日,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吉水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接受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月26日,郭某某向吉水县公安局上缴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所得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1.8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乐夫

                                          刘文春

                              检察官助理  黄  洋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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