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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克旗********号。无前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在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克什克腾旗**镇**村**组大河北地块,2004年开始造林,2011年取得林权证,2017年至2018年郭某某铲除涉案地块上的林木种植储青与葵花,2019年郭某某在这块地种植了少量沙果树幼苗,间种甜菜,经林西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被耕种的土地面积为18.492亩,其中:草地1.233亩,有林地17.25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证明、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查询土地地类的复函》、林西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结果》、林权证复印件、涉案地块卫片截图及谷歌地球卫星图等

2.证人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丹丹

检察官助理:王红明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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