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811970********,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0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内,带领雇工开垦林地并开采矿石。经鉴定:郭某某共计开垦林地总面积为35.27亩,占用的林地均为防护林林地。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开采石料、铺垫场地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郭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

5. 嫩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绘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桓宇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