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区域服务中心**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土默特左旗**乡(现为**区域服务中心)**村村委会因使用了被告人郭某某的引风机、补偿器而同意其占用村西北树林内地块。后因另发生经济往来被告人郭某某得以继续占用地块,先后种植了板蓝根、党参、黄芪、甘草等。被告人郭某某所占部分地块于2014年1月22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为林地,属40林班1小班、52林班17小班内。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2019年在所占地块上种植了农作物。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在村西北树林里耕种的林地面积为7.02亩,地类均为乔木林地,系农田牧场防护林,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身份信息、土左旗林业和草原局证明、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文件;
2.证人证言:
李某某、云某某、董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林司[2019]林鉴字第470号;
5. 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田牧场防护林地(乔木林地)7.02亩种植农作物,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
检察官助理:盛泽宇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三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