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单位浙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诉讼代表人汪某某,男,1966年7月8日出生,系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因本案,2019年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系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8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向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租赁该村**组的杭余集用(2013)第108-12588号土地共计22亩用于浙江**物流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同时租赁上述地块周边配套绿化用地14.5565亩,双方约定不得改变配套绿化用地的性质和用途。

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上述配套绿化用地用途,在该地块上浇筑水泥、铺设碎石、建设简易房,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经鉴定,被占用土地中有11亩左右耕地的种植条件破坏程度为三级。案发后,部分被毁坏耕地基本达到复耕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唐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凡宇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与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