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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8月28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左右,代某某预承包仪封乡代庄村土地后取沙土销售牟利,郭某某在明知代某某的意图后,仍介绍代某某承包了在兰考县仪封乡代庄村北地、兰商干渠北侧的二十亩土地,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代某某承包该土地后,使用挖土机将农用土地上面的一层淤土挖开,然后再使用挖土机挖出地下沙土,造成农用土地总面积5730.1平方米土地失去耕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兰考县国土局证明、照片、账单等;2、证人吕某某、冯某某、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测量面积平面图,以上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寺庙,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被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慧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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