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5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由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村民郭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自己承包的林地,以耕地性质转包给同村村民种植农作物西瓜104.2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9年9月23日,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占用农用的全部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报告、案件移交说明、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自述材料、努合村陈某某耕种林地(西瓜)GPS点位及面积计算成图、公证书、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林权登记申请表、关于郭某某涉案林地植被恢复情况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林地毁坏程度认定结论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某在案发后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内恢复植被,其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永娇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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