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单位科左后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0,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地址:通辽市科左后旗**镇**街西段北侧。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3********,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街**委**组**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小区**楼东侧,系科左后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8日因诈骗公私财务被科尔沁公安分局行政处罚。2019年9月10日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科左后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科左后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单位科左后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位于科左后旗**镇**大街西段南侧林地内建设检测线、食堂、宿舍、水泥路、地面硬化、蒙古包和挖鱼塘。经聘请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7.7亩,3.7亩为地方公益林,4亩为防风固沙林地,已构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林地资源地类核实程序、征用土地相关手续、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4.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后林认定【2019】24号、后林认定【2019】24-1号林地毁坏程度技术认定报告;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现场勘验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直接负责的被告单位科左后旗**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